4月15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《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》。此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。
该标准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的品目和数量进行了规定。妇幼保健机构可结合功能任务、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,增配相应设备。
设备配备种类及数量:
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193种,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基础上增配56种,具体品目按照附录A的规定。
二级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电解质分析仪、血气分析仪、血糖分析仪、尿酸分析仪、总胆固醇分析仪等。
其中,标准对血气分析仪器的数量作出明确要求:二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台数≥2 台,三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台数≥4台。在此基础上,根据年门急诊人次,每30万门急诊人次增配1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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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A
(规范性)
附表A.1 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配备品目(249 种)
WS/T 793—2022 来源:国家卫健委发布